
根據香港法例第163章《放債人條例》,任何在港經營非銀行信貸業務的實體,均須依法申領放債人牌照。此牌照審核實施極為嚴苛的“雙軌審查制”,受香港公司註冊處及警務處共同規管。
監理機關的發牌核心聚焦於三大法定門檻:申請人及主管必須為具備真實信貸經驗的「適當人選」,詳情可參考香港放債人執照申請條件;營業處所須符合法定商業用途;且企業必須規劃並落實符合法規的反洗錢(AML)及客戶盡職審查(KYC)制度,相關內容亦可見香港放債業務牌照申請指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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